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城镇道路的管理工作。自治县境内的城镇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分期实施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