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城镇道路的管理工作。自治县境内的城镇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分期实施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