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初始登记在公告期限内审结,变更登记在30日内审结,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在15日内审结。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登记期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