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土地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