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土地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