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十八条已废止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