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应当编制系统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