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干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