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3年内试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