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已废止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3年内试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