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