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