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