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相互串通共同压低或者抬高商品的购销价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