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2月12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