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