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质询案提案人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可以撤回质询案,撤回质询案提案人必须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特定问题调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