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整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
整改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