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组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执法检查组应当收集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