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任会议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议的要求,进行安排部署,落实具体措施,并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