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