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