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