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