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