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