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