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