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