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