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