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