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