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有效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