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职责。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职工的要求。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协商代表补缺,并告知对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