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八条已废止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歇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