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