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