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