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