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公众、安全便捷、绿色发展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