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