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