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