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