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企业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发车间隔、首末班车时间的最低要求、经营期限、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