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