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