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