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登记:
(一)未取得募捐标识,擅自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的;
(二)违法提取管理费或者使用慈善款物的;
(三)强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摊派款物的;
(四)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五)以慈善名义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六)擅自泄露捐赠人、被救助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造成侵权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