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企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发展下列社会慈善企业:(一)不分配利润,并将利润用于慈善事业的企业;(二)持续开展慈善公益救助活动的企业;(三)向社会持续捐赠每年所得利润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四)集中安置残疾人和特殊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企业;(五)集中供养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企业。社会慈善企业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