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和捐赠第三十条已废止捐赠人可以直接向所选定的受赠人捐赠,也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或者政府部门捐赠,或者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实施捐赠。捐赠人对受赠人、数额、用途、期限、保密等事项有要求的,慈善组织或者政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受赠人应当尊重其意愿。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相关组织、部门和受赠人应当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