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和捐赠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受理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