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募捐,应当在募捐场所悬挂或者摆放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慈善募捐标识。没有慈善募捐标识不得进行募捐。

慈善募捐标识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