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募捐,应当在募捐场所悬挂或者摆放由民政部门颁发的慈善募捐标识。没有慈善募捐标识不得进行募捐。慈善募捐标识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