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