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