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